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商会《章程》为认真履行商会工作职责,确保在《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特制定如下业务活动制度:
一、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的各项管理政策规定,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推进生态旅游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收集会员的正当诉求和建议,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痛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维护会员企业共同利益。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全行业发展动态,建立各种形式的信息互通的资讯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革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 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协作与服务。
(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会员企业与社会资源开展各种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七)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生态旅游商商会的交流。
(八)负责任地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商会内优秀企业、品牌、项目等。
(九)开展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推广工作。
二、业务活动原则:
1、商会按业务范围规定开展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2、商会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接受本党支部、上级党建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商会工作人员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与商会《章程》和上述业务范围规定不符的活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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