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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质量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1|栏目:规章制度|浏览次数:40

第一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以下统称商会)为加强质量监管工作,强化商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产品质量,依据《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章程》和《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行规行约和自律承诺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会员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会员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商会自律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商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质检机构或事故调查组开展重点质量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企业遵循国家和生态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和行约的情况,会员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会员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22年1月26日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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