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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1|栏目:规章制度|浏览次数:175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依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关于在部分省级单位开展差旅费双轨制报销试点的通知》(浙财行[2020]39号)相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差旅费是指商会职工,因公临时到单位常驻地(杭州市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原则

出差执行差旅费在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的办法。

三、 出差审批

严格遵循工作需要的原则,经商会领导同意或派遣。

四、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实行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中'其余人员'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参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按照'其他人员'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宾馆住宿。住宿结算时,向入住宾馆申请开具合规票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住宿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补贴

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补贴。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现行补助标准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每人每天130元(省内)、180元(省外)执行。

七、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填写出差旅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本办法由秘书处财务负责解释。

如省财政厅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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