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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证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1|栏目:规章制度|浏览次数:80

商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力,为加强商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需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签字、备案后,放可携带使用,严禁丢失。

二、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需经秘书处印章负责人审核、签批。

2、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需经秘书处印章负责人审核、签批。

3、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需经秘书处印章负责人审核、签批。

4、禁止未经秘书处允许私自复印,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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