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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1|栏目:规章制度|浏览次数: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会商会收费规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13号)及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本商商会经费包括会费、业务收入、接受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三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均应遵守《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章程》,并自觉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20000元/年(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另赞助10000元);

(三)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年度会费1500元/年(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缴

1、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或一届(5年)一次性缴纳,收缴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新入会单位从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缴纳当年会费;

2、本会活动或发展需要,会员单位在缴纳会费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以资金或实物的形式赞助本会,数额不限;

第六条 会员单位由于经营亏损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书面申请提出缓交或减免当年会费,经研究同意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七条 依据本商会章程规定,对无故连续二年拒交会费的会员,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 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 编辑出版商会刊物,资料费用及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日常维护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

(六)与本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省社团财务管理规定等制度管理使用会费。

第十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财务账户,由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会员缴纳的会费,秘书处必须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收缴的会费及业务收入均应全额进入本会银行专用账户,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建立收支明细账,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

第十三条 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届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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