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商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他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情况。
第四条 商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信息可在商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二)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六条 涉及到商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七条 未经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商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条 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商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商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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