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为了规范外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商会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一、外事工作宗旨
坚持改革方针,鉴定开放理念,严守外事纪律;
拓宽服务渠道,搭好服务平台,架好服务桥梁。
二、外事工作管理机构
商会外事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制。
1、商会分管领导:秘书长全面负责商会外事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2、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商会外事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与外事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等事宜。
3、咨询服务部:负责商会外事业务的计划定制、实施、协调、督办等事宜。
三、外事工作的范围
1、凡以商会名义单独或组团出国(境)从事外事活动的,以及以商会名义接待国(境)外个人或团体来访的,均属商会外事工作范畴。
2、外事活动包括:出国(境)考察、交流、培训、参展等;接待国(境)外个人或团体来访等。
四、外事工作管理
(一)计划管理
1、商会外事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将下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商会批准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中。
2、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的因公出国(境)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报商会领导批准备案。
3、外事活动计划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行程安排、出访(接待)人员名单、团组负责人、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咨询服务部负责商会外事业务计划的汇总、协调和督办。计划经商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5、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商会外事业务有关文件、资料、证照的备案、归档;负责与外事主管部门的对接和协调。所持因公护照资料复印件报商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二)业务管理
1、所有外事活动均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有关外事纪律。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商会领导。
2、不得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严禁发生在外滞留不归等现象。出访团组回国后,应于十五天内像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考察报告。
3、凡参加外单位团组的商会工作人员,应征得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提前书面上报商会**咨询服务部备案,注明出行时间、目的、同行人员情况及行程安排等事项。
4、凡由商会支付外事业务经费的,应事先报批计划,严格按预算执行,业务完结后按商会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5、各部门接待外宾需将对方国别、单位、来访目的、名单、简历、来访日期等内容及书面形式上报商会秘书处办公室,会后将有关会谈纪要报商会备案。需要商会领导出面参加的外事活动,应提前一周与商会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合同、协议管理
1、外事业务中涉及合同、协议等事项应严格执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2、凡以商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合同、协议、备忘录等,须由会长(或授权人)签批。
五、其它
上述外事活动,凡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其它政治敏感问题的,均须事先向商会领导汇报,绝不允许擅自开展或先斩后奏。对未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的,违反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商会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个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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