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章程》《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第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必须坚持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倡“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
第三条 商会设立专用账户,设置兼职会计、出纳管理财务工作。实行财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严格账号、资金和财产管理。商会账号、资金不得外借,商会不得向外单位提供任何借贷资金的担保。法定代表人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价值易耗品两大类。固定资产: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易消耗的物品。做到账物一致。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支票管理
(一)本会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支票领用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本会专职出纳领取备用金使用。
第九条 收据管理
(一)由商会专职人员负责购置、开具、保管及核销往来款收据、会费收据等票据,必须做好辅助记录。
(二)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备用金管理
(一)本会兼职出纳员保管并对备用金的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商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清理。
(二)备用金为本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物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本会秘书长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时,必须先将余额交回出纳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清账。
第十一条 收入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从单位的现金收入中支付现金(即坐支)。
(三)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款。
第六章 经费收支管理、审批手续及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经费收入管理
(一)凡收到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账。所收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二)商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等,不得挪作它用。
(三)本会各项目的应收款由相关人员催收。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及审批手续
商会经费必须严格遵守商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商会固定资产购置费、办公费及差旅费;
2.商会召开会议、调研和举办活动的经费;
3.商会组织外出学习交流活动经费;
4.商会表彰、奖励先进费用;
5.支付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6.其他为开展商会活动必要的费用。
(一)日常经费支出必须请示会长并取得同意,支出5万以上原则上需提前做好预算,并报理事会议审核,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审批同意;
(二)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和秘书长、会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其中商会日常支出经费在5000元(含)以内符合经费预算规划的日常经费使用由秘书长审批同意;5000元至5万元(含)经费使用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三)商会支出具体报销规定
1.商会采购、订制各类物资、工具、维修等开支,需将采购内容、金额等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再进行采购。报销凭证上须写明该费用的用途、经办人、时间、证明人,然后由经办人和秘书长,分管会长、法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如以综合名称(如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开出的发票必须附有详细的购物清单,凡发票与实物不符的,不予报销。
2.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差旅费核销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3.商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批准,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结合商会的实际情况,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通讯费、物业费、水电费等固定费用支出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报销,如该类项目费用发生变化须报告会长同意,变动后的第一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方可报销。商会日常零星支出经秘书长审核后,可暂先支先报。
第七章 财务交接与审计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做到钱清、帐清、票清。并经监交人员监交后,方可调动或离职。
第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本会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一)本会财务原则上每年年终审计一次;
(二)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离任财务审计。商会终止时,依法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程须经本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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