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理商会内争议事件,对违规违约者进行惩戒,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行规行约和自律承诺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事项处理,以及对违规违约事项的惩戒。
第三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应及时向会员单位转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会员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对会员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会员单位争议事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调解或内部裁决。
第五条 因履行《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自律承诺书》引发争议,或因商会内企业违规违约发生争议时,根据当事人要求,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并协调解决。
第六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受理争议事项中,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七条 商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一)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商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会员违规违约事项惩戒办法
(一)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会员单位违反生态旅游行规行约和旅游职业道德规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会进行举报,要求商会调查;
(二)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告诫教育,阻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解决纠纷,如有赔偿要求的,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
3、商会内部通报批评;
4、通过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网站和其他社会媒介公示其违约行为;
5、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生产制造和经营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号召、组织全体会员共同予以抵制,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生态旅游商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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