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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1|栏目:规章制度|浏览次数:37

为规范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人员条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浙江省户籍。对退休人员聘用可根据本人健康状况,工作需要放宽年龄限制。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二)工作人员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加班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三、劳动报酬
(一)聘用人员试用期为0-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标准按照杭州当年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二)试用期满后,第一年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4500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上旬。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工作期间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商会秘书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商会秘书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商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聘用人员支付赔偿金;聘用人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商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商会秘书处制定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商会秘书处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经商会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解释权属商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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